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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周转房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人:时间:2020-04-27浏览:

根据济南校区办学需要,为解决和改善在济南校区工作的部分教职工的居住条件,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房源及性质

1.胜利庄路17号、胜利庄北路1号校区管理的公有住房。

2.矿院路14号校区管理的公有住房。

二、周转房适用范围

1.校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2.因工作需要从青岛、泰安校区来济南校区工作的职工。

3.新招聘教职工。

4.原青年教工宿舍校区安排的青年教职工。

5.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周转房的职工。

三、周转房安排标准

1.校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安排胜利庄路17号、胜利庄北路1号三室周转房。

2.因工作需要从青岛、泰安校区来济南校区工作且在济南市无住房的职工,根据职称、职务及房源情况适当安排周转房。

3.校区招聘的博士生安排胜利庄路17号内二室周转房。

4.校区新招聘及原青年教工宿舍安排的未婚或已婚在济南无住房(家在异地)的教职工,安排胜利庄路17号内每人一间。

5.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周转房的职工视房源情况安排,并按规定交纳住房租金。

6.居住地距校区5公里以外的教职工,视情况可安排休息床位(原则安排在矿院路14号),并按规定交纳住房租金。

四、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教职工申请周转房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经校区住房委员会研究同意后,由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并签定住房协议。

五、收费及管理

1.为便于周转房管理,符合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应向校区交纳住房租金,具体标准为:

①胜利庄路17号、胜利庄北路1号每间每月300元。

②矿院路14号每间每月50元,床位每个25元。

③原由学校安排的青年教工周转房,执行①、②所列租金标准。

2.原使用矿院路14号住房、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周转房适用范围的人员,自本管理办法下发之日起30日内需将住房交还校区;逾期不交的按每间每月200元收取租金。

3.相关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居住人承担,并按校区规定按时足额交纳。

4.如遇市政规划、学校发展等需占用周转房的,居住人员应无条件服从校区安排,在规定时间内搬出。

5.不再符合入住条件且已享受福利房政策的,以及退休或调离济南校区的教职工,须退回周转房。

6.未按规定时间交回周转房的,需向校区交纳违约金。标准是胜利庄路17号、胜利庄北路1号周转房每间每天50元,矿院路14号周转房每间每天20元;超过规定时间一个月的,校区将停止其能源供应。

7.周转房不得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如果转租或转借,校区除立即收回住房外,使用人需向校区交纳违约金,标准同上款。

8.租住教职工如装修周转房,必须经校区批准同意并遵守有关规定,且不得改变住房结构,不得对户外楼体做任何改变或悬挂物品。如有违犯者,校区将责令改正并给予3000—5000元罚款。如造成经济损失或安全事故,实施人除缴足罚款外,还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校区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周转房的管理工作。

六、此前交纳住房押金的住户,不再具备租住条件的,或本人具备其他住房条件可以不再租住的,须及时将住房退回校区,校区全额无息退还所交纳的住房押金。

七、本办法由济南校区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南校区公有生活用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山科大济管字﹝2012﹞8号)同时废止。

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管理工作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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