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区公告

关于加强济南校区公共用房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人:时间:2006-02-19浏览:

    为加强校区公共用房管理,科学合理地使用校区房产资源,确保教学、科研、办公、后勤及产业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山东科技大学公有房产管理办法》(山科大综字[2001]9号)和《山东科技大学收支两条线实施办法》(山科大财字[2002]13号)的规定,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校区公共用房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实施管理。
   (一)校区公共用房是指除教职工宿舍以外的、产权属于学校的所有校区房屋。
   (二)校区公共用房按使用性质分为:教学用房、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后勤及产业用房和学生宿舍用房。
   (三)教学用房是指教室、教研室、实验室、资料室等;科研用房是指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用房;办公用房是指校区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办公室;后勤及产业用房是指包括学生食堂、教培中心、后勤附属用房以及对外出租的所有生产经营性用房;学生宿舍包括学生宿舍以及大学生社团组织的办公用房等。
    第二条 各单位申请公共用房,需先填写《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公共用房使用申请表》,由主管部门审核(教学、科研用房由教科部审核;办公用房由校区办公室审核;学生社团用房由学团工作部审核;后勤及产业用房由后勤服务公司审核),交资产管理部,经校区领导签字后,进行统一安排。
    第三条 不属于校区正常安排的临时性用房,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即缴纳房屋使用费和水、电、暖气费用。申请单位除按第二条办理相关手续外,还要签订用房协议,并预交各种费用定金。
    第四条 跨校区在济南校区申请使用公共用房者,除全额缴纳水、电、暖气费用外,并按照房屋使用收费标准的50%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条 在职人员申请学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各类培训班、短训班、专业证书班、辅导班使用公共房屋,按照财务“收支两条线”的收入管理分配方式执行。
    第六条 各单位申请的公共用房到期后,由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并到资产管理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办理缴房手续的,各种费用由各单位承担;继续使用的,须另行申请。
    第七条 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都有保护好、使用好、管理好公共用房的义务。使用单位须保证公共用房的内部公共设施(水、电、暖、管线等)的完整性,不得私自拆除、改建、搭建或者挪作它用。确需改变原建筑功能和外观的,须报校区资产部,并经校区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严禁擅自将公共用房转手出租或投资联营,严禁擅自调换和外借公共用房。出现该类违规行为,校区将责令收回房屋,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公共用房使用收费标准》处以3~10倍罚款。 
    第九条 对未经校区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用房的,属于私占公共用房行为,校区有权责令占用单位和个人在限定时间内迁出,拒不迁出者,给予通报批评,并从占用当月起,按使用收费标准3~10倍收取占用费。引起法律纠纷致使校区丧失该公共用房的,将追究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以上各类违章罚款和占用费,涉及职工个人的,在其工资中扣缴;其它一律从责任单位经费中扣除。
    第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公共用房使用收费标准》
    2.《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公共用房使用申请表》

 

二○○六年一月十日

 

附件1:

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公共用房使用收费标准

序号

资源类别

收费标准

备注

1

办公类公共用房

0.1元/M2·天

校园内非临街房

2

小教室60 M2以下

0.15元/M2·天

3

大教室60 M2以上

0.2元/M2·天

4

多媒体教室

0.5元/M2·天

5

主楼109小报告厅

200元/天

6

图书馆学术报告厅

500元/天

7

大礼堂

200元/天

附件2:

山东科技大学济南校区公共用房申请表

申请单位(申请人)

用途

使用责任人

联系电话

使用期限

年月日 至年月日

申请原因及使用内容

使用责任人(签字)年月日

所在单位意见

单位(章)签字年月日

主管管理部门意见

单位(章)签字年月日

资产管理部意见

房间(场地)位置面积m2

单位(章)签字年月日

校区领导意见:

签字年月日

注: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其使用内容,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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