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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工资发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人:时间:2018-11-22浏览:

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劳社〔2003〕13号)文件规定,经学校2018年第十三次校长办公会研究,现就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工资发放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范围及起始时间

根据文件规定,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本通知所指女职工,系指我校加入生育保险后,符合从社保部门领取生育津贴的正式在册女职工。

我校职工自2018年6月1日起,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之日起,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开始领取生育津贴。

二、领取生育津贴金额

根据文件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内按月领取生育津贴,每月领取生育津贴金额以我校生育保险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为准。

目前,我校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基数为上年度月平均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校岗四项之和。

三、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的工资发放办法

根据文件规定,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单位工资停发。此工资是指生育保险缴费工资项目之和。鉴于此,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工资发放做如下处理: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鉴于生育津贴已包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因此在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停发该四项工资项目。对于停发的这四项应发之和高于生育津贴的,学校补足其差额部分;

(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校岗之外的其它应发项目,学校继续发放;

(三)女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学校发放工资项目之和小于其个人应负担的扣项时,差额部分学校暂予垫付,待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结束,恢复全额工资时,再从其工资中扣回。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自2018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发放校内岗位津贴的规定,即女职工产假期间学校继续发放其校内岗位津贴。

(二)女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的年度,对于女教师额定工作量计算办法仍按现办法计算,即:女教师产假期间教学工作量减免,额定教学工作量为:学校教师年额定工作量-(学校教师年额定工作量÷12个月×实际产假月数)。超工作量计算办法与其他教师相同,即超过学校教师年额定工作量之外的计算超工作量。

(三)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因学校已全额发放其工资,因此学校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核算多发工资,并收回学校。

(四)如有问题,可向人事处工资福利科咨询,联系电话:(0532)86057133。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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