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青岛市正式执行“营改增”试点改革,现将开具发票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请直接携带合同复印件及科研处出具的《发票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开具发票事宜。
二、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请项目负责人携带下述资料,到开发区国税局一楼营业大厅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税务人员审批后,将《审批表》返还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携带国税局返回的《审批表》,连同技术合同和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的复印件及科研处出具的《发票通知单》到财务处办理开具发票事宜。
办理免税证明所需资料:
1、减免税书面申请并加盖学校公章(财务处领取);
2、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财务处网站下载),并加盖学校公章、法人章;
3、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文本(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指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以外,还需提供青岛市商务局核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
注:纳税人识别号:37021149557059X
财务处 科研处
2013年9月22日
共1个相关附件文件:
1、科研发票审批表(模板).xls(23552字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