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部

关于借款和月底结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人:时间:2009-11-24浏览:
 

各部门、各单位:

为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学校货币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山东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山东科技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对借款和月底结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差旅费借款,要求借款人只能借用本次出差所需的费用且借款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财务处负责人签批)。对于参加会议、学习考察及短期培训的,借款人需提供部门或单位领导签字后的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方可办理借款。借款人出差归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报账手续,报销时应同时将余款缴回学校,结清借款。

二、凡属设备购置、材料采购、大宗办公用品购置等借款事项,以采购计划书或采购合同和协议作为借款依据办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所借款项应在设备、材料等验收后,及时持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三、需要预借周转金的业务单位统一由本单位向财务处提出申请,财务处根据具体情况批准后,在年度内使用,期满另行申请。

四、对违反规定,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各学院内部发生的材料及工程借款除外),学校将根据情况增加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借款人必须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帐。对有借款而逾期不办理报销手续或报销内容与借款事由不相符的借款人,财务处将暂停其一切业务往来;对连续实施工资扣款超过3次的借款人,财务处将停止办理其以后的现金借款业务。

(二)教育经费或科研经费借款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未按规定时间报账的,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交书面说明和具体还款措施(需财务处负责人签批)。否则,财务处将暂停该经费或项目的各项借款业务。

五、请报销后没有及时办理资金结算的教职工,务必于当月月底前办理结算。

六、自本月起,每月最后一天下午为月末结账时间,不再对外办理业务(如遇节假日向前顺延)。

 

         财务处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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