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区域内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校园交通安全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师生、行人优先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安全管理处负责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统筹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部门(单位)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由安全管理处负责审核批准或授权各部门(单位)开通出入校园权限。
第七条 学校公务用车、教职工车辆、各部门(单位)计划外用工人员及服务单位合同期内校内务工人员的车辆等,经所属管理部门(单位)同意,报安全管理处审核确认后办理车辆识别通行权限。
第八条 申请车辆识别通行权限时,应当提交《山东科技大学车辆通行申请表》和车辆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可通过访客车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临时来访车辆出入审核,经审核的外来车辆在校内违规的,由审核部门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对未经系统审核的外来车辆实行准入制管理,经登记、换卡后方可进入。
第十一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市场监督等特种车辆,可优先进入校园,门卫应主动疏导,确保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 学校或各部门(单位)组织大型活动时,涉及外来车辆较多的,可提前与安全管理处联系协商相关事宜,必要时由安保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三条 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识、标线行驶或停放,并服从管理,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速行驶、并行、逆行、违规停车、夜间行车使用远光灯等有碍教学秩序和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第十四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第十五条 原则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机动车驾驶学习(练习)车、出租车、无牌无证车等驶入校园。
第十六条 原则禁止学生在校园内存放和驾驶各类助力车、摩托车和汽车等车辆,个别特殊情况需暂时存放的,存放时间不得超过7日;对于无人使用且长期停放在校园内的机动车,安全管理处有权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章 行人及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学办公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区与家属区分区管理,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各部门(单位)校外务工人员等实行人脸识别出入教学办公区,其他人员经学校许可后,可凭本人身份证识别进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凭校园卡、工作证或学生证,各部门(单位)校外务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凭用人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明,经安全管理处审核批准后,可采集人脸信息并开通识别权限。
第十九条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行走或靠右侧行走,多人通行不得并行或占用他人(车)通道。当通过校门、路口或横穿道路时,应在斑马线上通行;无明确标识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行走时,监护人应负责照看,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第二十一条 开展有碍校内道路畅通的活动,须提前到安全管理处申请备案。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主要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平衡车等滑行工具。
第二十三条 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应靠道路右侧行驶,应合理控制车速,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等,进出校门时需缓慢通过。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未设非机动车停放地点的,停放时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人使用且长期停放在校园内的非机动车,安全管理处有权在未通知车辆所有人的情况下适当处置。
第四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交通标识牌、隔离栏、标识线、停车位、减速带、凸面镜、警示牌、测速设备、升降柱、道闸系统、智能人行通道、摄像头等交通设施。
第二十七条 根据校内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将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未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占用、损毁交通设施。种植绿化树木或设置广告牌、宣传橱窗、线杆、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拦交通标识、标线和交通设施。
第二十九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公共道路,确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安全管理处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
第三十条 道路两侧出现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情况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排除或修复。
第三十一条 未经安全管理处审批,禁止在校内道路和安全疏散通道上堆放物品或举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活动和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活动或大范围施工时,安全管理处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等具体情况,对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并提前公告。
第三十三条 安全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教学区域和学生公寓区域实行交通管制。限行区域内禁止机动车辆进入,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的车辆,须经安全管理处批准。
第五章 交通违规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停放,安全管理处对违章停放的车辆进行查处并拍照取证,每违停1次记1次交通违章(指校内违章,下同)。
第三十五条 校内道路安装定点及区间测速设备,行驶车辆应严格按照限速要求在校内行驶。超速20%-50%(不含50%)的车辆,系统每抓拍1次记1次交通违章;超速50%及以上的车辆,系严重超速,按3次交通违章对待。
第三十六条 车辆违停或超速后,系统将自动发送短信提醒车辆申请人。累计违章次数达到三次,系统将自动取消出入校园的权限,车辆申请人须学习交通管理规章后,方可重新办理出入校园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每年12月31日,系统将对车辆本年度违规次数进行一次清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安全管理处每月中旬将对上月的违章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将汇总结果反馈给有关部门(单位)。学校将各部门(单位)的车辆违章情况纳入各部门(单位)年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人员,由安全管理处和其所在部门(单位)视情节轻重进行教育和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据《山东科技大学师德负面清单及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采取现场安全措施并影响交通的,安全管理处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四十一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外来车辆、人员,安全管理处有权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离开校园,对不听劝阻态度恶劣者,报请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车辆或行人损毁交通设施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及时报警。安全管理处负责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如有人员伤亡的,应积极配合救护人员抢救伤员,并协助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校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泰安、济南校区结合校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科技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山科大综字〔2016〕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