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

山东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时间:2021-02-01浏览:

 

山东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细化、规范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消防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防火责任制。校长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学校各级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制止违反消防安全法规行为、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分管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部门、各单位成立消防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经费预算;

(四)批准建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提供消防安全的组织保障;

(五)定期组织召开全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六)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七)建立消防安全奖惩机制,对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对校内火灾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是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也是校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办公室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其职责是:

(一)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报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或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全校消防安全检查;

(三)检查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向有火灾隐患的单位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其落实整改;

(四)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组建学校志愿消防队,并指导其开展消防业务培训和实战演练;

(七)制定学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校内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向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九)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情况,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十)定期向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汇报消防工作情况,及时报告重大消防问题和事件;

(十一)受理其他单位或学校各单位在校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的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规程;

(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确定本部门、本单位所辖各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特点,有针对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合理配置所辖区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需要学校协调解决的消防安全问题;

(六)配合消防安全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监督职责,按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七)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

预案并组织演练;

(八)建立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档案。

第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除履行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设置重点部位标志和消防安全标识,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二)组建志愿消防队并经常开展消防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使消防队员熟悉火灾的处置方法,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具备扑灭初期火灾和有效控制火情的能力;

(三)设有厨房的餐饮服务单位每半年至少清理一次厨房烟道;

(四)委托电气防火检测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气线路每年进行一次电气防火检测;

(五)委托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对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每月进行一次维修保养;

(六)委托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检测。

第三章消防责任区域划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管理、使用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公寓楼的消防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合作处、国际交流学院负责留学生公寓及外教公寓的消防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处负责与学校签订出租合同的出租房经营户的消防管理工作;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学校办公楼和公共教学区楼宇的公共部分、后勤服务总公司出租商用房的消防管理工作;科技产业总公司负责科技产业园内各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校教职工宿舍管理办公室负责山海花园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以下单位(部位)为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辖区内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均为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学生公寓、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馆、大学生活动中心、超市、宾馆、酒店、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网络与信息中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场所;

(三)保密要害单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单位;

(七)计算机房(网吧)、电化教学中心、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

(八)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建筑;

(九)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部门、单位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及火灾隐患检整改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是否合理和完好有效;

(七)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等。

第十五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检查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是否合理、有效;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是否完好、有效;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情况;

(十二)消防安全档案建立健全情况等。消防检查应当如实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部门、单位负责人,区域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并记入消防安全档案。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重点部位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发现的火灾隐患,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校医院、学生公寓、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组织扑救、通知人员疏散。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上级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跟踪督办。

第二十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单位、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将整改情况记入消防安全档案。

第五章  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生产、运输、储存、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须经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批准备案,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必须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报警等消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品库房的选址和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由校消防安全委员会批准备案,经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批准。危险品库房必须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防爆、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非特定场所,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须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设置公共消防设施。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消防机关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应报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进行较大规模的室内装饰、装修,应在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筑物内部装饰装修防火审批手续。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严禁使用易燃材料。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验收方可投入使用。有关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应报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禁止使用明火。如确需动用明火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篝火)晚会等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应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尽可能组织演练,并于活动前三天报请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二十六条  校内出租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加强用电、用气管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产品。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任何单位、个人不准违章用电、用气,不准私自接线、变更管道、换表和随意拆卸控制装置,发现用电、用气故障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修。进行电焊、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灾处置

第二十八条  发现火灾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和校内电话86057110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必须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九条  失火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报警的同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火灾,疏散人员,抢救伤员和财物,保护现场,并派人接应和引导消防车辆。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安排专款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装备的配置和维护,各部门、各单位应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消防专项经费。

第三十一条  教学、生活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由学校有关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各单位对各自责任区域内的消防设施进行配置、维修、保养和更换。

第三十二条  校内承包单位和经济实体自行配备消防器材,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落实。

第三十三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种类、数量、位置等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消防器材应放在消防箱内,置于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位置,并设有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消防器材要定期保养、检修、更换并将有关情况记入消防安全档案。

第三十六条  各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由责任单位安排专人管理;各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公寓楼的消防设施、器材,由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如因管理不善发生丢失、损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充更换。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标志,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确需变动的须经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第八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制安全教育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应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开展消防技能培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和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警方法、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火场人员疏散的方法等。

第三十九条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自救、逃生等防火技能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新生进行不低于四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等媒体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单位每年至少对教职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入职的教职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其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九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协调联络组、灭火组、疏散引导组、防护救护组、信息组等;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所有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将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名称、产地、性质、数量、危险性等信息报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贡献突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一)防火组织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有效,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火灾隐患发现整改及时,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火灾隐患,制止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或积极支援其他单位、居民扑灭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四)积极参与扑灭火灾,抢救伤员和公共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处罚。

(一)施工人员不按防火设计进行施工,引发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工作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落实有关规章制度,教育管理不力,未及时整改火险隐患,导致发生火灾的。

(三)值班人员失职或擅离职守,责任区发生火险、火灾的。

(四)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引发火灾的。

(五)擅自动用、损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者,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外,学校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行政

处分。

第十一章  

第四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泰安校区、济南校区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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