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现开展2017年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人员的统计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统计范围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三十年,并能履行我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教师和教育干部。
二、年限计算
1、统计时间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起截止到2017年12月,按周年计算,期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时间可累计计算,不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应减去;
2、上学、服兵役期间不计算在内,但在部队担任教员与教育相关工作的时间可计算在内。
三、有关说明
1、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统计,凡已享受过“从事煤炭教育二十五年”和“从事教育工作满三十年”的人员不再统计;
2、请将符合统计范围的人员名单于7月18日报人事处岗位管理科(行政楼604房间)。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