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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科技大学山海花园小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时间:2008-09-05浏览:

               

山科大综字〔2008〕34号

关于印发《山东科技大学山海花园小区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科技大学山海花园小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山东科技大学山海花园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5月28日印发

山东科技大学山海花园小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海花园小区的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山海花园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营造安全、整洁、舒适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山海花园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海花园小区,其范围是:东靠教学区,北靠笔架山,西至学校的边界,南至前湾港路,分甲、乙、丙、丁四个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山海花园小区内的各类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按山东科技大学有关规定取得山海花园小区住房居住权的教职工。所称使用人,是指山海花园会所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山海花园小区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的管理,以及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管理服务活动。
    第六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山海花园小区的业主均为山东科技大学的教职工,学校具有对山海花园小区进行管理的职责,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业主进行处罚。

    第八条 学校负责解决下列相关问题:
    (一)建筑体的维修。包括楼顶漏雨、墙壁渗水、地下室漏水等

    (二)绿化管理、硬化地面及路面维修;
    (三)提供公共用电和绿化用水;

    (四)室外地下水、电、暖等设施的维修、保养、故障排除;
    (五)对教职工新点房墙内线路不通、供暖系统故障、下水道堵塞等进行维修;
    (六)公共设施的修建建

    (七)小区各会所经营网点经营行为的管理与规范;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办公费用。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的设置与职责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是在山海花园小区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30~40人组成,校工会、监察处、人事处、资产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保卫处、水电暖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部门工会主席及甲、乙、丙、丁各区推荐的教师代表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学校干部聘期同步,业主委员会委员应根据工作调整及时更换人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业主委员会在山海花园小区内设立办公室,设专职办公室主任1人,执行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山海花园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并报告物业管理年度工作;
    (二)代表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适合小区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督促业主和使用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山海花园小区物业管理状况,对业主提出的建议进行研究,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协调;
    (六)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七)对山海花园小区内较大规模物业的改造、维修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八)业主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业主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六月、十二月分别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半年和一年来的工作及经费使用情况。根据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提议或特殊情况可召集临时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召集人请假;
    (四)会议做出的决定须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五)做出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或在校园网上向全体业主公告;
    (六)做好书面会议记录,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必须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期限为三年。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保持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完好,住宅小区环境整洁优美,公共秩序良好,保障物业使用方便、安全,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安全保卫。主要负责治安巡逻、消防、处理紧急事件,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用设施和业主及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卫生保洁。负责楼内公共部位、小区内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负责垃圾清运、化粪池清理;(三)维护维修。负责路灯、公共照明设备、污、雨排水管道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提供有偿室内维修服务;
    (四)修建有关宣传设施;
    (五)职责范围以外的服务,经业主委员会许可,可按成本或微利原则向业主收取服务费;
    (六)听取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与服务水平;
    (七)按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要求,做好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委托的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与管理服务质量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业主和使用人所承担的物业管理费,由学校财务处从业主工资中代为扣付,并定期转入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账号,使用人所承担的物业管理费及交付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使用人约定。

第五章  业主和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
    (五)对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省、市、区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和美化小区内的绿地;
    (三)执行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
   

    第十八条  业主和使用人对其住房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使用人在施工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改变室内建筑结构,严禁损毁、削弱建筑物的受力构件,以确保建筑物的整体安全。业主和使用人负责清运装修、装饰产生的垃圾。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山海花园小区住宅在取得产权以前不得出售和出租。如有亲属借住时,业主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房子借出时,业主需先向所在部门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或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后,业主和借住人持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山海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手续。如借住人不是我校教职工,须先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到计划生育办公室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方可到业主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居住审批手续;
    (二)借住的住宅只能用于人员居住,不得用于经商等其它用途。借住人不准擅自二次转借他人居住。借住到期后再次借住时,业主和借住人须重新办理手续;
    (三)借住人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和小区的规章制度,如有违法、违规行为,业主也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原已出租的住房在本办法实施30天以内应收回,属借住的应补办手续。否则,学校不再售给水、电、暖等,并在业主的工资中每月扣相应罚金,直到房子收回或办理借住手续为止。
    第二十条  业主和使用人必须服从小区统一规划,严禁违章建筑。业主必须按照建筑规划属性使用车库、储藏室,不得改变其用途。严禁在车库、储藏室内安排任何人员居住或从事经商活动,如果车库、储藏室内已住人,业主必须要求居住人员在本办法公布起30天内搬出;严禁在储藏室内改造卫生间,已经改造的,学校不再售水。如有违反或拒不改者,将在业主的工资中扣除罚金,直到改正为止。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小区房屋外观统一观瞻,须按学校统一规定加封阳台等室外设施,违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严禁占道停放车辆和在小区内开荒种地。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住宅楼内及周围存放易燃、易爆等一切治安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部门所禁止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严禁违反青岛市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由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所在部门或单位责令其立即停止损毁行为,并由决定实施损毁行为的个人赔偿经济损失,恢复建筑物原貌及功能,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行为人已按本办法整改的,学校不再追究责任;本办法实施后,仍不自行整改的,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并根据情节,学校可没收违规收入并给予罚款;借住人造成扰民或经济损失的,由擅自允许借住的业主承担责任;借住人利用其借住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学校追究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行。


主题词:综合  管理  办法  通知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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