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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201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时间:2017-05-23浏览:
各校区管委,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7〕8号)要求,现将2017年我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教师岗位尚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
(二)非教学岗位但承担我校教学计划内教学任务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并经所在单位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三)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 在校学习期间系统地学习过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省教育厅统一组织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
2. 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办法及标准(试行)》进行面试,成绩合格;
3.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上述条件中(一)(二)(三)和第(四)款第4项规定的条件。
三、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见附件。
四、有关问题说明
(一)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包括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申请认定人员须参加笔试并取得《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后方可参加面试工作。
(二)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损毁需补发换发的,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请从人事处网站下载),并提交一寸彩照1张。
(三)已经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不需重新认定。
联系人:颜超,联系电话:860-57132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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